贡教发〔2012〕108号
自贡市贡井区教育局
关于印发《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请假制度》的通 知
各中小学、幼儿园、直属事业单位:
《贡井区教育局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请假制度》已经局长办公会二0一二年九月十九日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贡井区教育局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请假制度》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附件:
贡井区教育局
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请假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管理,严肃劳动纪律,更好地实施岗位聘任制,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各项工作正常运行,切实维护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局所属中小学幼儿园和直属事业单位的所有正式职工。
第三条 教职工因故离开工作岗位,不能承担工作任务或不能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岗而不按本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的教职工,视为旷工,按违反劳动纪律处理。
第四条 各学校要建立严格的请假申请、审批、登记、销假等考勤制度,并指定专人管理学校教职工的出勤情况,于每月25日前汇总后报学校,并视其情况和规定报人事股。
校长要督促学校的相关部门做好对教职工考勤工作。对擅自离岗或超假未归者应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人事股。
人事股每学期要对各学校劳动纪律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或者不定期抽查,并做好相关处理工作。
第二章 事 假
第五条 教职工在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以外,在工作时间内因办理私事请假并被批准的为事假。教职工请事假必须由本人提前申请,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岗。
第六条 事假期间待遇及处理办法
(一)事假在15天及以内工资照发;事假在16天至一个月的,发放半个月的岗位津贴(基础性绩效工资,下同);事假超过1个月的,不发放当月岗位津贴,从第2个月起停发工资;
(二)超过事假期限未归而未履行续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三)教职工年内累计事假超过1个月的,在年度绩效考核时不得被评定为优秀;满2个月未超6个月的,在年度绩效考核时确定为基本合格;
(五)教职工年内累计事假超过6个月的,不得参加当年的年度绩效考核,不计入考核年限、不计算连续工龄、教龄;
(六)事假期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发放。
第三章 病 假
第七条 凡因病需要请假休息的教职工,须提供学校所在地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休息证明,以及检验单和诊断证明或入院证明、病历和医疗发票等有关医疗资料的复印件和原件交学校查验,经同意后方可休病假。
6个月及其以内的短期病休和6个月以上的长期病休,均须提供医生签字并加盖医院公章的病假证明。短期病休须每月开具1次证明,长期病休须每半年开具1次证明。
第八条 若病假后工作不满1个月又继续请病假者,其前后病假连续计算。病假期间包括寒暑假和公休节假日。
第九条 病假期间待遇及处理办法
(一)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全额发放;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全额发放;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
(二)病假期间的岗位津贴,按前款办法计发;
(三)全年病假累计超1个月满2个月的,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不能评定为优秀;超2个月满6个月的,在年度绩效考核时确定为基本合格;
(四)教职工年内累计病假超过6个月的,不得参加当年的年度绩效考核,不计入考核年限、不计算连续工龄、教龄;
(五)病假期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发放。
第十条 超过病假期限而未履行续假手续的,有伪造病假证明欺骗行为的,或以请病假为名在外搞经营等活动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一条 生病6个月以上的职工病愈要求恢复工作的,本人应提交书面申请,并附学校所在地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复工诊断有效证明,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复工,否则仍按病假管理。
第十二条 经三级乙等以上医院确诊为癌症病患者(凭医院诊断证明),工资待遇可特殊对待。
第四章 产 假
第十三条 女教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指剖宫产以及产程中使用吸宫器、产钳等非正常顺产的生产)可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已婚妇女晚育的(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男方护理假期间遇节假日不顺延。
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由妇幼保健医院出具女教职工纯母乳喂养产假证明。
第十四条 怀孕流产者的女教职工,根据妇幼保健医院或二级乙等以上医院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者,享受15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流产者,给予42天的产假;怀孕满7个月以上,因死胎、死产或早产不成活的,给予75天的产假。
第十五条 产假必须由妇幼保健医院或二级乙等及以上医院出具证明,由学校批准备案。
第十六条 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产假期间减免工作量,不影响各类先进评选。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
教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七条 女教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需由妇幼保健医院或二级乙等及以上医院证明经同意后,其超过产假后休假的待遇,按照病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女教职工因保胎不能工作的,经妇幼保健医院或二级乙等及以上医院证明,保胎期间的待遇按病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哺乳假
第十九条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教职工,学校应当在每天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女教职工每天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哺乳往返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二十条 教职工产假期满后,若有实际困难,经本人申请,二级乙等以上医院出具证明,学校同意,可请哺乳假至婴儿周岁。哺乳假期间,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5%发给生活费,但属于考核发放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停发。
第六章 婚 假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本人结婚,经学校同意,给予5个工作日的婚假,婚假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
实行晚婚的(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各推迟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即男25周岁,女23周岁),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
第二十二条 晚婚假应当在婚假后连续使用,不得分段休假。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结婚,若双方不在一地工作(居住)的,可根据去另一方所在地的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在经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往返路费自理。岗位津贴由学校根据本人聘岗工作完成情况确定发放。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结婚超过规定的婚假时间的,超过部分按事假处理。
第七章 丧 假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或子女)去世,给予5个工作日的丧假。直系亲属在外地去世时,需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教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需要本人料理丧事的,可以参照前款办理。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在丧假期间,工资和岗位津贴照发,往返路费自理。
第二十八条 符合探亲假条件的未婚教职工,在父(母)亲去世的当年未享受过探亲待遇,请假回去料理丧事的,可以按探亲假待遇办理;每四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已婚教职工,符合探亲规定,且未享受探亲待遇的,请假回去料理父(母)丧事时,也可以按探亲待遇办理。凡按探亲待遇办理丧事的,均不另给丧假。
第八章 探亲假
第二十九条 参加工作满一年,与父母、配偶不居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教职工,可申请探亲假。探亲时间应安排寒暑假或国家法定假期。
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自幼抚养教职工长大的养父母;或教职工父母死亡后,自幼抚养教职工长大、现仍与教职工保持联系的亲属,但不包括岳父母、公婆。此类抚养关系应依据教职工本人档案中原始记载确定。
本规定所称“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第三十条 夫妻双方均为我局所属学校正式教职工,且符合四年一次探望父母条件的,可前四年一起探望一方父母,后四年一起探望另一方父母。
第三十一条 探亲假的待遇
(一)已婚教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年可以报销一人次的往返路费;
(二)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一次报销一人次的往返路费,往返路费的数额在本人月基本工资30%以内部分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学校负担;
(三)教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教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教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母亲,不能再享受四年探望一次父母的待遇;
(四)往返乘坐交通工具的具体报销标准,按照现行财务有关规定执行;
(五)探亲途中转车必须住宿的,可按出差标准报销一晚住宿费;
(六)探亲假在一年以内办理报销事宜,过期不予办理。
第九章 旷工与自动离职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未办理请假手续擅离职守者;
(二)请假期满未经批准续假而不上班者;
(三)因打架斗殴误工者;
(四)未经单位同意,擅自出国(境)或者出国(境)逾期不归者;
(五)经查明请假理由确属欺骗性质,编造假情况或假证明者;
(六)因违纪(法)行为被公安部门拘留审查者;
(七)拒不服从组织安排,不按期报到者;
(八)无故不参加学校例会和逃避组织生活者,每次按旷工一天计算。
第三十三条 旷工的处理
教职工旷工达到3天的,扣发当月岗位津贴,并给予通报批评教育;连续旷工4-10个工作日的,扣发全月的基本工资和岗位津贴,并酌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等纪律处分,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或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出国(境)以及出国(境)后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不归的,按旷工人员单方解除聘用合同和人事关系处理,且区教育局和学校保留追究其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自动离职的处理
自动离职的人员,视为其单方与学校解除聘用合同,学校将予以除名,停发其一切工资福利待遇,并将书面公告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和人事关系,且区教育局和学校保留追究其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十章 请假审批权限
第三十五条 事假在3天及以内的由学校审批,同时报人事股备案;3天以上的由学校签署意见后报区教育局审批。
第三十六条 病假在15天及以内的由学校审批,同时报人事股备案;16天以上的由学校签署意见后报区教育局审批。
第三十七条 教职工请产假、哺乳假、婚假、丧假、探亲假,由所在学校根据本规定审批,同时报人事股备案存档。
第三十八条 校级干部请假,除上述规定外,须按领导干部请假制度等管理办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三十九条 各学校须按本规定及时报送本校教职工出勤情况,并及时执行相关假期待遇。对于漏报、瞒报本学校考勤情况的,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中所涉及请假天数为连续计算,事假、病假、产假、哺乳假、探亲假期间如遇寒暑假、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假期不作扣除(即寒暑假、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作为计算假期天数),但婚假和丧假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应扣除。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依据国家和四川省有关规定制订,国家和四川省有新规定的,从其新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从二〇一二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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