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教体发〔2018〕3号
关于自贡市公办中小学校收费项目和
收费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发改局、财政局,直属学校:
根据《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17年)》为切实做好教育收费工作,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对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的收费政策进行了梳理,现公布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义务教育阶段收费项目及标准
1. 行政事业性收费
(1)住宿费: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等目录清单的通知》(川财综〔2017〕35号),住宿费含义务教育阶段住宿费。根据《四川省定价目录(2015)》(川发改价格〔2015〕704号),实行公寓化管理的学校,每间宿舍配有独立卫生间,24小时供应开水、热水。住宿费收费标准由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学生宿舍住宿条件按运行成本具体核定。非公寓化管理宿舍应免费供应开水、热水,住宿费收费标准仍为:初中城镇30元/生.期、初中农村20元/生.期。
(2)高中阶段报名考试费:按照《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教育系统考试考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467号)执行,该费用由市、区(市)县教育考试机构向初三年级毕业、自愿参加高中阶段教育升学考试的学生收取,收取标准为每生60元。
2.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1)教辅材料费:按省、市发改和教育行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2)自愿入伙费:学生自愿在校搭伙的,伙食费用由学生自主消费或由学校(食堂)按月据实收取,专款专用,不得盈利。
(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当地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二)普通高中收费项目及标准
1. 行政事业性收费
(1)学费和普通住宿费:根据学校类别,学费和普通住宿费收费标准如下:
单位:元/生.期
学校
类型 |
省级及以上示范高中 |
市级示范高中 |
城镇一般高中 |
农村一般高中 |
备注 |
学费 |
460 |
340 |
280 |
200 |
|
普通
住宿费 |
120 |
100 |
80 |
40 |
普通宿舍应免费供应开水、热水 |
(2)实行公寓化管理的学校,每间宿舍配有独立卫生间,24小时供应开水、热水。住宿费收费标准由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学生宿舍住宿条件按运行成本具体核定。
(3)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费:按照《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教育系统考试考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467号)执行,一般课程每生每科5元,信息技术学业水平考试每生每科6元。
2.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1)课本费:按照《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392号),预收标准为每生每期300元,按学期据实结算,多退少不补。
(2)作业本费:按照《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392号),预收标准为每生每期30元,按学期据实结算,多退少不补。
(3)教辅材料费: 按省、市发改和教育行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4)自愿入伙费:学生自愿在校搭伙的,伙食费用由学生自主消费或由学校(食堂)按月据实收取,专款专用,不得盈利。
(5)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当地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三)中等职业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
1. 行政事业性收费
(1)学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学生(艺术类等相关专业学生除外)免收学费,由政府财政给予补助。艺术类等相关专业学生的学费仍按价格管理部门核定标准收取(其中属于免学费政策范围的部分学费,由政府财政给予补助,超出免学费政策范围的部分学费由学生自行承担)。
(2)住宿费:根据四川省教育委员会、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四川省中等职业学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规定的通知》(川教计〔1998〕101号)文件规定,实行公寓化管理的学校,每间宿舍配有独立卫生间,24小时供应开水、热水。住宿费收费标准由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学生宿舍住宿条件按运行成本具体核定。非公寓化管理的宿舍应免费供应开水、热水,住宿费收费标准职业高中仍为120元/生.期,职业中专为200元/生.期。
2.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1)自愿入伙费:学生自愿在校搭伙的,伙食费用由学生自主消费或由学校(食堂)按月据实收取,专款专用,不得盈利。
(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当地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3)其他代管费及服务性收费:继续按照《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学生代管费和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川价发〔2005〕122号)执行。
二、收费管理相关规定
(一)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必须严格落实国家、省对教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规定,严格按照审核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禁止任何单位、学校及个人擅自设立教育收费项目、违规制定教育收费标准。
(二)学校教育收费只能由学校财务部门根据相关管理部门核定项目、标准和收费方式收取,其他任何部门(包括年级、班级、教研组等)、个人及家委会均不得向学生或家长收费。
(三)学校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服务性收费由学校根据实际支出列支,代收费资金由学校全部转交提供服务的单位,不得计入学校收入。要严格资金管理,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转移、隐匿教育收费资金,禁止私设“账外账”和“小金库”。
(四)教育收费必须在招生录取工作完成后方可办理,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向尚未完成录取的学生收取费用。
(五)根据2017年《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取消公办普通高中择校费,学校不得再收取择校费。
(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盈利性原则,按学期或按月据实结算,学校和教师在为学生服务、代办有关事项的过程中不得获取任何经济利益,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确有折扣的,必须全额返还学生。
(七)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禁止以捐资助学、借读生、自费生、复读生等名义变相择校乱收费。
(八)教育收费要纳入政务(校务)信息公开范围,主动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收费性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取范围、批准文号及发改(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教育收费监督电话等项目。教育收费公示栏(牌)和网上公示信息要按照“长期、固定、醒目”的要求进行设置,遇有政策调整要及时更新公示的有关内容。
本通知从2018年春季学期起执行,原《关于我市2002年秋季中小学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自教发〔2002〕9号)同时废止。
自贡市教育和体育局 自贡市财政局 自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月10日
自贡市教育和体育局办公室 2018年1月15日印发
来源:自贡市教育和体育局办公室 编辑:党政办